8月28日,为进一步提升煤炭供给体系质量,推动煤炭行业“上大压小、增优减劣”和产业结构调整,国家发展改革委、财政部、自然资源部、生态环境部、国家能源局、国家煤矿安监局联合发布《关于印发<30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>的通知》(发改能源〔2019〕1377号,以下简称“工作方案”),具体内容如下:
一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,主动适应煤炭供需格局变化,推动小煤矿较多地区加快调整煤炭产业结构。积极稳妥开展 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,区分不同地区、不同类型煤矿特点,先易后难,分步实施。
二、统筹做好去产能、保供应和稳价格工作,根据先进产能释放、运煤通道建设、能源结构调整等情况,合理安排分类处置工作进度,防止区域煤炭供应大起大落。企业承担煤矿关闭退出、升级改造等工作主体责任,各地负责制定本省(区、市)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,国家有关部门加强工作指导、给予资金奖补和政策支持。
三、开采范围与依法划定、需特别保护的相关环境敏感区重叠的 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应退尽退;生态破坏严重或2015 年以来未批先建的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限期关闭或引导退出。通过三年时间,力争到 2021 年底全国 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数量减少至 800 处以内,华北、西北地区(不含南疆)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基本退出,其他地区 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 2018 年底减少 50%以上。
四、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 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。2019 年基本退出以下煤矿:晋陕蒙宁等 4 个地区 30 万吨/年以下、冀辽吉黑苏皖鲁豫甘青新等 11 个地区 15 万吨/年以下、其他地区 9 万吨/年及以下的煤矿;长期停产停建(包括超过批准建设工期 1 年以上未完成项目建设)的 30 万吨/年以下“僵尸企业”煤矿;30万吨/年以下冲击地压、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煤矿。
五、通过煤炭产能置换、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,以华北、西北、西南、“两湖一江”(湖北、湖南和江西)地区及黑龙江省为重点,引导资源条件差、竞争力弱、生态环境影响大的 30 万吨/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。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、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 30 万吨/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。
六、严格监管监察确需保留的少量30万吨/年以下煤矿。煤矿企业要加快实施机械化、自动化、智能化改造,力争到 2020 年底前全部实现采煤机械化。确需保留及升级改造的煤矿,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,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。